• 防雷法规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工作的通知》
2021-11-06 16:28:44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程度的提高,各行各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但是,由于一些使用单位疏于防范,计算机遭雷击的事故时有发生。为确保计算机及其配套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雷电灾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避雷装置实行安全检测的通知》(沪府办[1990]139号)和中国气象局《关于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气装[1998]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雷电防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安全措施,应当使计算机场地、计算机及其配套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含网络)和运行环境能防御和减轻雷电的危害,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2、凡本市范围内新建或已建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必须按现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雷装置。

 

二、检测方式

1、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如遇情况需要,可以随时进行。

2、检测工作由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报告送市气象局、公安局审定。

3、对检测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颁发年度《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证》;对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防雷产品

1、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属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2、进入上海市的列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录的防雷产品及产品代理销售商,应按上海市公安局有关加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防雷工程

1、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制度。建设单位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须经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审核并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方可投入施工。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施工。

2、防雷装置专业设计、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格)证书,禁止无证设计施工。

3、防雷工程竣工后需经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和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管理监督

1、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工作站因遭雷击发生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应在24小时内上报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并报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备案。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

2、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督促各有关单位抓紧申报检测,会同市避雷装置检测机构组织力量查验检测合格,由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发放《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证》。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规定予以处理:

(1).对长期不申报检测的;

(2).不按规定安装使用防雷装置的;

(3).使用未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防雷产品的;

(4).拒不按照防雷安全隐患整改通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未经审核同意或未经资质认定擅自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市气象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联系单位


 

          

    关于做好二○○一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的雷雨季节又将来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的精神,规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防止因雷击而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现将今年防雷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防雷安全工作的认识,树立防雷安全意识。据不完全统计,在2000年的雷雨季节,由于受气候影响,形成较大范围的强雷暴天气,本市有数千家企事业单位和上万户家庭受雷害影响,建(构)筑物、通讯、电气、微电子设备受到破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雷电灾害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单位应加强雷电防护管理,确保本市安全度过雷雨季节。

 

二、对防雷装置实行年度检测。使用防雷装置的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通过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在检测防直击雷装置的同时,也应对已经安装的低压系统电涌保护器和信号系统过电压保护器进行性能检测,以防止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造成通讯、电气、微电子设备的损坏。

    对高层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防雷装置必须按照《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防雷装置实行检测。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要逐一进行登记,于三月底前向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申请检测,并提供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遭雷击的情况等材料。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和存在隐患的防雷装置,应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三、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的检测管理。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方案送市防雷中心审核,市防雷中心应组织对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或者技术论证,防止防雷工程遗留隐患。在防雷工程施工阶段,应根据工程进展状况对施工质量作分阶段检测。工程竣工后,应对防雷工程进行全面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和鉴定。因遭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及时上报市防雷中心。市防雷中心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雷电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市防雷中心电话:64389380 网址: WWW.LIGHTNING.SH.CN   E-mail:sfanglei@ online.sh.cn.

 

五、提高检测工作质量。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规范和检测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准确。市气象局和市消防局将组织市避雷装置检测站(联系电话:64385359)的有关专家对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对检测质量低劣,服务态度不好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将视情节予以处理(检测监督电话:64380604)。

 

六、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布置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将查验《避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证》的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市级、区(县)级消防重点单位防雷装置检测的覆盖率要力求达到百分之百。对防雷装置存在隐患的单位应督促整改。对长期不申报检测;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迟迟不予整改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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